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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组织开展2023年山西省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工作的通知2
高企认定|重点群体补贴|项目申报|知识产权服务    2023-07-21 09:33:13    作者:admin

三、申报受理时间及材料报送


 


2023年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分三批受理,第一批申报截止时间为6月20日,第二批申报截止时间为8月10日,第三批申报截止时间为9月25日。各组织推荐单位应出具推荐函(含推荐汇总表),并在每批申报截止时间前,将推荐函一份(含推荐汇总表)报送山西省政务服务中心B座二楼26号科技厅行政审批窗口(太原市坞城南路50号,丽华甲第苑对面),企业申请纸质材料一份(原件)及另一份推荐函(含推荐汇总表)报送山西省科技资源与大型仪器开放共享中心(山西省太原市北园街17号)。

 


四、高新技术企业更名

高新技术企业发生名称变更或与认定条件有关的重大变化(如分立、合并、重组以及经营业务发生变化等),应在发生之日起三个月内向认定机构报告,在“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网”上提交《高新技术企业名称变更申请表》,并将打印出的《高新技术企业名称变更申请表》与相关证明材料报认定机构,由认定机构负责审核企业是否仍符合高新技术企业条件。高新技术企业更名实行常态化受理,分批次办理。2020年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名称发生变化的,须先完成高企名称变更后再提出认定申请。

 


五、中介机构条件

企业应按照《认定办法》和《工作指引》的规定,选择符合以下条件的中介机构出具专项审计报告或鉴证报告。

 

1.具备独立执业资格,成立三年以上,近三年内无不良记录;

 

2.承担认定工作当年的注册会计师或税务师人数占职工全年月平均人数的比例不低于30%,全年月平均在职职工人数在20人以上;

 

3.相关人员应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了解国家科技、经济及产业政策,熟悉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工作有关要求。

 

中介机构的信息可以通过中国注册会计师行业管理信息系统、山西省注册会计师协会官方网站或中国注册税务师协会信息服务平台和中国注册税务师协会官方网站等渠道查询。其中,会计师事务所应在近三年无受行政处罚、公开谴责、监管警示等不良记录,税务师事务所原则上其涉税专业服务机构信用积分(指国家税务总局《涉税专业服务信用评价管理办法(试行)》政策中“涉税专业服务信用积分”,下同)应不低于200分。

 

企业在聘请中介机构时,要认真查询其相关资质及信用等情况,确保所聘用的中介机构符合上述条件,并出具书面承诺。有关涉及会计师事务所行政处罚信息可登陆网址:http://creditsx.fgw.shanxi.gov.cn/,在“信用中国(山西)”-“行政处罚查询”栏目中输入企业/法人名称或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进行查询。税务师事务所信用积分查询网址:https://12366.chinatax.gov.cn/sszyfw/bulletinBoard/main,在“国家税务总局12366纳税服务平台”-“涉税专业服务”栏目中输入机构名称/法定代表人进行查询。

 

 


六、有关要求和说明

(一)申报企业要严格对照高新技术企业认定条件,规范组织申请材料,并对材料的真实性、有效性和合法性负责。对申报材料弄虚作假的,一经发现,立即取消当年高企申报资格,存在违纪违法线索行为的,移交有关部门进行查处。

 

申报企业提交纸质资料时,一并提交同意在专家评审环节使用纳税申报数据的声明(见附件5)。为保障沟通顺畅,企业联系人必须为本企业全职职工,如遇变动,应及时与省高企认定办联系更改。涉密企业须将申请认定高新技术企业的申报材料自行做脱密处理,确保涉密信息安全。

 

(二)中介机构是审计报告真实性、合法性的第一责任人,在承接专项审计业务时要确保本单位符合上述条件,并出具书面承诺(见附件6),如承诺不实,应承担相关责任。近三个会计年度中只有2022年的研发费用在财务会计报表中披露的企业,需在审计报告中阐明原因。高新技术企业、科技型中小企业未享受研发费用加计扣除的,需在审计报告中阐明原因。对工作中出现严重失误或弄虚作假等行为的中介机构,将按照《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指引》相关规定,在“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网”上公告,自公告之日起三年内不得参与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相关工作。

 

(三)各组织推荐单位要高度重视、积极组织,加大高新技术企业培育力度,强化服务指导,提升企业申报质量。

 

(四)2020年通过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其三年资格有效期已到,今年应重新申请认定,未申请的视为自动放弃。

 

(五)为推动我省科技型中小企业高质量发展,对符合科技型中小企业评价条件的企业,原则上需在申报高新技术企业前取得科技型中小企业入库登记编号。

 

(六)省认定办从未授权或委托任何机构和个人从事与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工作相关的培训、代理申报等活动,机构和个人的此类活动与认定办无关。各申报企业应提高警惕,不要轻信任何单位或个人给出的各种承诺,避免合法权益受损。

 

 


七、业务咨询方式


(一)省高企认定办公室
省科技厅综合前沿科技处0351-4033005  4067992

(二)行政审批窗口受理


省政务服务中心0351-773136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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