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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组织申报山西省火炬计划特色产业基地的通知
高企认定|重点群体补贴|项目申报|知识产权服务    2012-10-10 01:57:25    作者:来源:山西省科技厅

 各地市科技局、太原高新区、长治高新区:


为了引导和推动我省高新技术产业及产业集群的快速发展,积极培育国家级特色产业基地,根据《国家火炬计划特色产业基地认定条件和办法》,现就山西省火炬计划特色产业基地(简称特色基地)申报工作,通知如下:


       一、申报条件


特色产业基地是指在一定地域范围内,在实施火炬计划等科技计划和开展自主创新活动的基础上,充分发挥对人才、技术、资本等资源集聚的优势,依托一批产业特色鲜明、产业关联度较大、产业链较完整、技术水平较高、创新能力较强的骨干企业和与之密切相关的科技型中小企业而建立起来的高新技术产业集群或创新集群。特色产业基地申报主体为所在地人民政府或各类园区管委会等,需满足以下条件:


       1、具有切实可行的发展规划。地方政府或园区管委会已经制定了特色产业基地发展规划,并有相应的促进创新行为发生和创新能力提高的具体政策和配套措施;


       2、具有职责明确的管理、服务和产业发展促进机构。应成立由当地政府主要领导为组长、相关部门主要领导为成员的产业基地建设发展领导小组,应明确科技行政部门对基地的归口管理和促进职能;


       3、具有较完备的创新服务平台。有一批支撑发展的创新创业服务和产业发展的促进机构,其应具有为产业基地内企业提供共性技术研发、产品检测、技术交易、人员培训,信息服务,投融资等服务功能;


       4、具有较强的技术创新能力。已初步建立以企业为核心的技术创新体系,开展了一定规模的产学研活动,获得了一批有产业化前景的专利和有广泛影响力的品牌;产业基地内有较好的科技、教育等环境,较丰富的研究成果和科技人才资源;


       5、基本具有产业集群特征。已初步形成在市场机制作用下的核心主导企业与配套的中小企业联系密切,分工协作的合理格局,以及较为完整且上、下游互动频繁的产业链条,已成立一定数量的促进产业集群发展的产业技术联盟等产业组织;


       6、具有较好的特色产业基础。特色产业和产品符合国家产业发展方向和政策,在国内市场具有较强竞争力并占有较大份额。主导产业集聚度较高,其年销售收入不低于10亿元;


       7、具有创新能力较强的骨干企业。有5家以上骨干企业,其中3家以上企业承担过国家火炬计划项目;或有3家以上骨干企业和5家以上承担过火炬计划或创新基金项目等科技计划项目的科技型中小企业;或有1家年销售收入超过10亿元的骨干企业和10家以上与特色产业基地的产业关联性强的中小企业。


       上述骨干企业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1、经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其年销售收入超过5000万元;或为当地政府重点扶持的大型骨干企业,其年销售收入超过1亿元;


       2、承担过国家或者省火炬计划等科技计划项目;


       3、研究开发(R&D)的经费投入占年销售收入的比例在4%以上,新技术、新产品研发人员比例在8%以上,建有企业研发机构,具备较强的技术创新能力和产业化能力;


       4、与基地内的企业有一定的配套关系,对周围相关的中小企业具有较强的辐射和带动作用;


       5、企业产权明晰,管理规范,运营良好。


       二、申报程序和材料要求


       所在地人民政府或园区管委会根据特色产业基地认定条件,填报《山西省火炬计划特色产业基地申报书》(附件1)、《山西省火炬计划特色产业基地骨干企业情况表》(附件2)、《山西省火炬计划特色产业基地中小企业情况表》(附件3)、《山西省火炬计划特色产业基地中介服务机构情况表》(附件4)、《山西省火炬计划特色产业基地发展规划方案》(附件5),经地市科技局审核通过后,于10月20日统一向省科技厅申报推荐。申报材料要求一式五份(附电子版一份)。


       三、联系方式


       省科技厅高新处:赵峰  张润泽   电话:0351-4921797


       省生产力促进中心:樊建芳 曲耀  电话:0351-4063549



       附件:


       1.山西省火炬计划特色产业基地申报书


       2.山西省火炬计划特色产业基地骨干企业情况表


       3.山西省火炬计划特色产业基地中小企业情况表


       4.山西省火炬计划特色产业基地中介服务机构情况表


       5.山西火炬计划特色产业基地发展规划方案
                                   


山西省科学技术厅

2012年9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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